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事情法式規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域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事情法式規定》全文如下。
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事情法式規定
(2018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批准 2018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宣布 2025年5月26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5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宣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凭据《中国共产党党组事情条例》、《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法式划定》,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坚持用革新精神和严的尺度管党治党,落实党组(含党组性质党委,下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监视职责,始终以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气氛纵深推进正风肃纪反腐。
第三条 对党组治理的人员中的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党组、纪委监委派出的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派驻机构等应当凭据划定权限和法式履行职责,增强协调相同,有序顺畅衔接,形成事情协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四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元党员党纪处分事项。
對未經黨組會議討論決定任免,但屬于黨組治理的人員中的黨員給予黨紀處分的,也可以由所在單位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基層紀委)凭据規定審查批准或者報黨的基層委員會(以下簡稱基層黨委)審議批准;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還須相應報黨組會議審議批准。
第五条 派驻机构凭据划定对党组治理的人员中的党员立案审查视察后,应当向被审查视察人所在单元党组主要卖力人通报。党组应当支持派驻机构履行监视责任、核办违纪违法案件,并自觉接受监视。
第六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元(含综合监视单元,下同)党组治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列入重点监视工具的党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视察结束,经内部审理、团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建议,并通报党组后,凭据驻在单元党的事情领导关系移送相应的派出机构进行审理。
涉及敏感特殊案件,派駐機構報派出機關批准後,可以不移送派出機構審理。
對于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可以商請派出機構提前介入審理。
第七条 派出机构对案件应当认真审核把关、监视纠错,掌握量纪平衡,形成审理陈诉并正式反馈。
派出機構應當定期分析黨員幹部違紀違法特點規律,向派出機關報告案件審理事情情況,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第八条 经派出机构审理后,派驻机构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单元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建议与党组的意见差异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派驻机构报派出机关研究决定。
對駐在單位黨組治理的領導班子成員中的正職領導幹部案件,派駐機構應當在派出機構反饋審理意見後,與派出機關有關部門溝通形成一致意見並通報駐在單位黨組。
第九条 党组团体讨论决定党员处分事项,不允许任何小我私家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黨紀處分決定以黨組名義作出並自黨組討論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正式通报派驻机构,并在1个月内宣布。
第十一条 党组讨论决定的党员处分事项,在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下层纪委应当将党纪处分决定以及相关质料报相应派出机构存案。派出机构对存案质料应当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实时反馈并督促解决。
派出機構應當按年度向派出機關報送備案監督情況專項報告,须要時可以隨時報告。
給予向黨中央或者本級地方黨委備案的黨員幹部黨紀處分的,黨組應當凭据規定將黨紀處分決定通報中央組織部或者本級黨委組織部門。
第十二条 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治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党组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由派驻机构立案审查的,由主管部门党组讨论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并向地方党组织通报处置惩罚结果;由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由地方纪委凭据法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向主管部门党组通报处置惩罚结果。
前款所涉黨員幹部同時擔任地方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或者地方紀委委員職務的,由地方紀委凭据有關規定履行處分審批法式,並將黨紀處分決定抄告主管部門黨組。其中,地方紀委立案審查的,應當通過有監督執紀權限的相應派駐機構或者主管部門機關紀委征求主管部門黨組意見後履行處分審批法式。
第十三条 党组应当结合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等事情,查找体制机制问题、制度短板和羁系漏洞,深入剖析问题泉源,强化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增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建设健全对派驻机构以及下层党委、下层纪委审查处置惩罚案件的质量评查机制,并反馈评查结果,督促做好整改。
第十五条 党的事情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元领导机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参照本划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协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增强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事情的指导,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协作开展有关案件审理事情,参照本划定执行。
地方紀委監委未派出紀檢監察工委的,可以直接組織審理有關案件,或者結合實際情況授權其他紀檢監察機構審理有關案件。
第十七条 本划定由中央纪委卖力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