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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守旧國家秘密法

    發布日期:2024-04-15

    (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规模和密级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监视治理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守旧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宁静和利益,保障革新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凭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宁静和利益,依照法定法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规模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守旧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事情的领导。中央保密事情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事情,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保密事情战略和重大目标政策,统筹协调国家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事情,推进国家保密法治建设。

    第四条 保密事情坚持总体国家宁静观,遵循党管保密、依法治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创新生长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宁静,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执法、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第五条 国家秘密受执法掩护。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義務。

    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宁静的行爲,都必須受到执法追究。

    第六条 国家保密行政治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事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治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事情。

    第七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元(以下简称机关、单元)治理本机关和本单元的保密事情。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治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事情。

    第八条 机关、单元应当实行保密事情责任制,依法设置保密事情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卖力保密事情,健全保密治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增强保密监视检查。

    第九条 国家接纳多种形式增强保密宣传教育,将保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勉励公共流传媒介面向社会进行保密宣传教育,普及保密知识,宣传保密法治,增强全社会的保密意识。

    第十条 国家勉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依法掩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密事情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機關、單位開展保密事情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本單位年度預算或者年度收支計劃。

    第十二条 国家增强保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完善相关激励保障机制。

    對在守旧、保護國家秘密事情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凭据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规模和密级

    第十三条 下列涉及国家宁静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宁静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宁静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經國家保密行政治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切合前款規定的,屬于國家秘密。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秘密、秘密三级。

    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宁静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宁静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級國家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宁静和利益遭受損害。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规模(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规模),由国家保密行政治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划定。

    軍事方面的保密事項範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保密事項範圍的確定應當遵循须要、合理原則,科學論證評估,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保密事項範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範圍內宣布。

    第十六条 机关、单元主要卖力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卖力本机关、本单元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换息争除事情。

    機關、單位確定、變更息争除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准。

    第十七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特殊情況下無法凭据上述規定授權定密的,國家保密行政治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治理部門可以授予機關、單位定密權限。具體的定密權限、授權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治理部門規定。

    下級機關、單位認爲本機關、本單位産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于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權限,應當先行接纳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治理部門確定。

    公安機關、國家宁静機關在其事情範圍內凭据規定的權限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第十八条 机关、单元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治理其他机关、单元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派生定密的,应当凭据所执行、治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第十九条 机关、单元对所发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凭据保密事项规模的划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规模;有条件的可以标注密点。

    第二十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凭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凭据维护国家宁静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须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事情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事情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事情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宣布時即視爲解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规模,应当凭据事情需要限定在最小规模。

    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該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

    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以外的人員,因事情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批准。原定密機關、單位對擴大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有明確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

    第二十二条 机关、单元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物,应看成出国家秘密标志。

    涉及國家秘密的電子文件應當凭据國家有關規定作出國家秘密標志。

    不屬于國家秘密的,不得作出國家秘密標志。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规模,应当凭据情况变化实时变换。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规模的变换,由原定密机关、单元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元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的,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內因保密事項範圍調整不再作爲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後不會損害國家宁静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應當在原保密期限屆滿前重新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提前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元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治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治理部门凭据国家保密划定确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通报、使用、复制、生存、维修和销毁,应当切合国家保密划定。

    絕密級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在切合國家保密標准的設施、設備中生存,並指定專人治理;未經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不得複制和摘抄;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應當指定人員負責,並接纳须要的宁静措施。

    第二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物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生存、维修和销毁,应当切合国家保密划定。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元应当增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治理,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

    (四)寄遞、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五)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六)其他違反國家秘密載體保密規定的行爲。

    第二十九条 禁止非法复制、纪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未凭据國家保密規定和標准接纳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第三十条 存储、处置惩罚国家秘密的盘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凭据涉密水平实行分级掩护。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凭据國家保密規定和標准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並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凭据規定,經檢查及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並定期開展風險評估。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元应当增强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治理,建设保密自羁系设施,实时发现并处置宁静保密风险隐患。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凭据國家保密規定和標准接纳有效保密措施,將涉密信息系統、涉密信息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

    (二)未凭据國家保密規定和標准接纳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統、涉密信息設備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

    (三)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統、非涉密信息設備存儲或者處理國家秘密;

    (四)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宁静技術法式、治理法式;

    (五)將未經宁静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六)其他違反信息系統、信息設備保密規定的行爲。

    第三十二条 用于掩护国家秘密的宁静保密产物和保密技术装备应当切合国家保密划定和尺度。

    國家建设宁静保密産品和保密技術裝備抽檢、複檢制度,由國家保密行政治理部門設立或者授權的機構進行檢測。

    第三十三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书物的编辑、出书、印制、刊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影戏的制作和播放,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宣布、流传,应当遵守国家保密划定。

    第三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增强对其用户宣布的信息的治理,配合监察机关、保密行政治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宁静机关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进行视察处置惩罚;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宣布的信息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生存有关纪录,向保密行政治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宁静机关陈诉;应当凭据保密行政治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宁静机关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并对有关设备进行技术处置惩罚。

    第三十五条 机关、单元应当依法对拟果真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遵守国家保密划定。

    第三十六条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置惩罚运动及其宁静羁系应当切合国家保密划定。

    國家保密行政治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治理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设宁静保密防控機制,接纳宁静保密防控措施,防範數據彙聚、關聯引發的泄密風險。

    機關、單位應當對彙聚、關聯後屬于國家秘密事項的數據依法加強宁静治理。

    第三十七条 机关、单元向境外或者向境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组织、机构提供国家秘密,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事情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治理。

    第三十八条 举办聚会会议或者其他运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元应当接纳保密措施,并对加入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元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秘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凭据国家保密划定和尺度配备、使用须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四十条 军事禁区、军事治理区和属于国家秘密差池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接纳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规模。

    涉密軍事設施及其他重要涉密單位周邊區域應當凭据國家保密規定加強保密治理。

    第四十一条 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元,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治理能力,遵守国家保密划定。

    從事國家秘密載體制作、複制、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武器裝備科研生産,或者涉密軍事設施建設等涉及國家秘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經過審查批准,取得保密資質。

    第四十二条 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货物、服务的机关、单元,直接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元,应当遵守国家保密划定。

    機關、單位委托企業事業單位從事涉及國家秘密的業務,應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提出保密要求,接纳保密措施。

    第四十三条 在涉密岗位事情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凭据涉密水平分为焦点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治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當凭据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經過保密教育培訓,具備勝任涉密崗位的事情能力和保密知識技术,簽訂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承擔保密責任。

    涉密人員的正当權益受执法保護。對因保密原因正当權益受到影響和限制的涉密人員,凭据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待遇或者補償。

    第四十四条 机关、单元应当建设健全涉密人员治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视检查。

    第四十五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宁静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四十六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划定。机关、单元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国家秘密载体,实行脱密期治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违反划定就业和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脱密期结束后,应当遵守国家保密划定,对知悉的国家秘密继续履行保密义务。涉密人员严重违反离岗离职及脱密期国家保密划定的,机关、单元应当实时陈诉同级保密行政治理部门,由保密行政治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接纳处置措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事情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接纳调停措施并实时陈诉有关机关、单元。机关、单元接到陈诉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置惩罚,并实时向保密行政治理部门陈诉。

    第四章 监视治理

    第四十八条 国家保密行政治理部门依照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尺度。

    第四十九条 保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保密违法案件视察处置惩罚事情,对保密事情进行指导和监视治理。

    第五十条 保密行政治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换或者解除不妥的,应当实时通知有关机关、单元予以纠正。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元遵守保密执法规则和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涉嫌保密违法的,应当实时视察处置惩罚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元视察处置惩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置惩罚。

    對嚴重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涉密人員,保密行政治理部門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將其調離涉密崗位。

    有關機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保密行政治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十二条 保密行政治理部门在保密检查和案件视察处置惩罚中,可以依法查阅有关质料、询问人员、纪录情况,先行挂号生存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须要时,可以进行保密技术检测。

    保密行政治理部門對保密檢查和案件調查處理中發現的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應當予以收繳;發現存在泄露國家秘密隱患的,應當要求接纳措施,限期整改;對存在泄露國家秘密隱患的設施、設備、場所,應當責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条 治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进行判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治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治理部门判定。

    第五十四条 机关、单元对违反国家保密划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元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置惩罚。

    第五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治理部门建设保密风险评估机制、监测预警制度、应急处置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信息收集、分析、通报事情。

    第五十六条 保密协会等行业组织依照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开展运动,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康健生长。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凭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寄遞、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複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未凭据國家保密規定和標准接纳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未凭据國家保密規定和標准接纳有效保密措施,將涉密信息系統、涉密信息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九)未凭据國家保密規定和標准接纳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統、涉密信息設備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統、非涉密信息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宁静技術法式、治理法式的;

    (十二)將未經宁静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治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第五十八条 机关、单元违反本规则定,发生重大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依法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治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置惩罚。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或者未履行解密審核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划定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宁静机关、电信主管部门、保密行政治理部门凭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元违反国家保密划定的,由保密行政治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涉密业务、降低资质品级;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保密资质。

    未取得保密資質的企業事業單位違法從事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涉密業務的,由保密行政治理部門責令停止涉密業務,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一条 保密行政治理部门的事情人员在履行保密治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伍开展保密事情的具体划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凭据本法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机关、单元对履行职能历程中发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造成一定倒霉影响的事项,适用事情秘密治理措施接纳须要的掩护措施。事情秘密治理措施另行划定。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