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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印發《幹部教育培訓事情條例》

    發布日期:2024-07-01

    新華社北京10月15日電?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後的《幹部教育培訓事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幹部教育培訓是建設高素質幹部隊伍的先導性、基礎性、戰略性工程,在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和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中具有不行替代的重要职位和作用。《條例》修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的建設的重要思想,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總結幹部教育培訓實踐的新經驗新结果,進一步推進幹部教育培訓事情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對于堅持不懈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凝心鑄魂、強基固本,培養造就政治過硬、適應新時代要求、具備領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能力的高素質幹部隊伍,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認真學習宣傳、嚴格貫徹執行《條例》,把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爲主題主線,高質量教育培訓幹部,高水平服務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爲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複興提供思想政治保證和能力支撐。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條例》全文如下。

    幹部教育培訓事情條例

    (2015年9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聚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5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宣布

    2023年8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聚会会议修订 2023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宣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情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具备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的高素质干队伍伍,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队伍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行替代的重要职位和作用。干部教育培训事情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题主线,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基础,以全面增强执政本事为重点,高质量教育培训干部,高水平服务党和国家事业生长,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再起提供思想政治保证和能力支撑。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事情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治統領,服務大局。旗幟鮮明講政治,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緊緊圍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需要開展教育培訓,始終保持正確政治偏向。

    (二)育德爲先,注重能力。堅持新時代好幹部標准,突出黨的創新理論武裝和黨性教育,加強能力培訓,全面提高幹部德才素質和履職能力。

    (三)分類分級,全面覆蓋。凭据幹部治理權限組織實施教育培訓,把教育培訓的普遍性要求與差异類別、差异層級、差异崗位幹部的特殊需要結合起來,增強針對性,確保全員培訓。

    (四)聯系實際,學以致用。鼎力大举弘揚馬克思主義學風,圍繞中心事情,堅持問題導向,引導幹部加強主觀世界和客觀世界革新,做到學思用貫通、知信行統一。

    (五)與時俱進,守正創新。繼承和發揚幹部教育培訓優良傳統和作風,遵循幹部成長規律和幹部教育培訓規律,推進幹部教育培訓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

    (六)依規依法,從嚴治理。建设健全幹部教育培訓法規制度,推進幹部教育培訓規範治理,從嚴治校、從嚴治教、從嚴治學,保持良好的教學秩序和學習風氣。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规模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机关(单元)的干部教育培训事情。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結合各自特點執行本條例。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五条 全国干部教育培训事情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事情部门分工卖力,中央和地方分级治理的体制。

    第六条 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事情的整体计划、制度建设、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监视治理等职能。

    全國幹部教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凭据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幹部教育培訓事情。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業本系統的業務培訓。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领导当地域干部教育培训事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事情的目标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事情纳入当地域党的建设整体部署和经济社会生长计划,统筹研究推进。

    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主管当地區幹部教育培訓事情。地方各級幹部教育領導小組或者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凭据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幹部教育培訓事情。

    第八条 干部所在单元凭据干部治理权限,卖力组织实施和治理本单元的干部教育培训事情。

    第九条 垂直治理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事情由部门卖力。

    雙重治理單位的幹部教育培訓事情由主管單位負責、協管單位配合,根據事情需要,經協商也可以由協管單位負責。

    第十条 党委和政府事情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加入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抽调下级党委治理的干部加入本系统本行业培训,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下级党委组织部门,制止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三章 教育培训工具

    第十一条 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工具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

    第十三条 干部应当凭据差异情况加入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黨的理論教育和黨性教育的專題培訓;

    (二)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的集中輪訓;

    (三)新錄(聘)用的初任培訓;

    (四)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

    (五)提升履職能力的在職培訓;

    (六)其他培訓。

    第十四条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四级调研员及相当条理职级以上公务员,经组织选调,应当每5年加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脱产培训,以及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3个月或者550学时。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到达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看成出计划,统筹部署。

    鄉科級黨政領導幹部和一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以下公務員,應當每年參加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認可的集中培訓,累計不少于12天或者90學時。

    幹部應當結合崗位職責參加網絡培訓,完成規定的學時。

    第十五条 干部在加入组织选派的脱产培训期间,一般应当享受在岗同期待遇,一般不肩负所在单元的日常事情、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累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凌驾总学时的1/7,凌驾的应予退学。

    第十六条 干部小我私家加入社会化培训,用度一律由本人肩负,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元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第四章 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以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履职能力培训为重点,注重知识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第十八条 党的理论教育重点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教育培训,全面增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训,增强党的路线目标政策教育培训,引导干部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配合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看法要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适应新时代要求、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本事。

    突出黨的創新理論教育,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統一思想、統一意志、統一行動,教育引導幹部全面系統掌握這一思想的基本觀點、科學體系,掌握好這一思想的世界觀、要领論,堅持好、運用好貫穿其中的立場觀點要领,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爲焦点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對黨外幹部,也應當根據其特點,開展相應的政治理論教育。

    第十九条 党性教育重点开展理想信念、党的宗旨、革命传统、党风廉政教育。突出党章和党规党纪学习教育,强化政治忠诚教育,增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教育,增强斗争精神和斗争本事养成,深入开展党史、新中国史、革新开放史、社会主义生长史、中华民族生长史学习教育,坚持用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教育干部,增强铸牢中华民族配合体意识教育,开展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开展政德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提高思想觉悟、精神境界、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做到对党忠诚、小我私家洁净、敢于继续,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二十条 履职能力培训重点开展党中央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决策部署的培训,分领域分专题学深学透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思想、重要論述,提升推动高质量生长本事、服务群众本事、防范化解风险本事。增强宪法、执法和政策规则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开展总体国家宁静观教育,增强干部国家宁静意识,提高统筹生长和宁静能力。

    第二十一条 知识培训应当凭据干部岗位特点和事情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增强种种新知识新技术的教育培训,资助干部优化知识结构、完善知识体系、提高综合素养。

    第五章 教育培训方式要领

    第二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脱产培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卖力制定调训计划、选调干部加入培训,对重要岗位的干部可以实行点名调训。干部所在单元凭据计划完成调训任务。干部必须听从组织调训。

    第二十四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基础,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在小我私家自学和专题调研基础上保证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团体学习研讨。

    第二十五条 充实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网络培训制度,建设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干部网络培训体系。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治理数字化水平,用好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

    第二十六条 建设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干部所在单元应当支持勉励干部在职自学,并提供须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当凭据内容要求和干部特点,综合运用教学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访谈式、行动学习等要领,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幹部教育培訓機構積極開展方式要领創新。

    第六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包罗: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部门行业培训机构、国有企业培训机构、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

    各級黨委(黨組)和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幹部教育培訓機構的事情指導,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结构合理、規範有序的培訓機構體系。

    第二十九条 党校(行政学院)是干部教育培训的主渠道,应当坚守党校初心、坚持党校姓党,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增强履职能力培训,发挥为党育才、为党献策的奇特价值。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和中國浦東幹部學院、中國井岡山幹部學院、中國延安幹部學院作爲國家級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性教育幹部學院是教育黨員幹部堅定理想信念、加強黨性修養、傳承紅色基因、赓續紅色血脈的重要陣地,應當用好紅色資源,突出辦學特色,發揮在黨性教育中的獨特優勢。

    社會主義學院是黨領導的統一戰線性質的政治學院,應當堅持功效定位,承擔好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統一戰線其他領域代表人士、統戰幹部及統一戰線理論研究人才等培訓任務。

    部門行業培訓機構、國有企業培訓機構應當凭据各自職責提升辦學水平,重點做好本部門本行業本單位的幹部教育培訓事情。

    幹部教育培訓高校基地應當發揮學科專業優勢,重點開展履職能力培訓。

    各類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加強交流相助,通過聯合辦學等方式,促進資源優化配置。

    第三十条 凭据事情需要,干部教育培训主办单元可以委托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肩负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第三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以教学为中心,深化教学革新,优化学科结构,完善培训内容,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革新课程设计,创新教学要领,规范现场教学点治理,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应当增强对党校(行政学院)事情的领导,履行办妥、管好、建好党校(行政学院)的主体责任,选优配强领导班子,凭据实用、宁静、有效的原则增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因地制宜推進縣級黨校(行政學校)分類建設,深化辦學體制革新和辦學模式創新,不斷提升辦學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三条 增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规范治理和质量提升,调整、整顿办学能力弱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新设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严格凭据有关划定法式和机构体例治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注重干部教育培训治理者队伍建设,增强培养,严格治理,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加強幹部教育培訓理論研究。

    第三十五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目标政策和有关党内规则、执法规则,严格落实意识形态事情责任制,增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

    第七章 师资、课程、教材、经费

    第三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凭据政治过硬、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七条 从事干部教育培训事情的教师,必须对党忠诚、信念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事情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要领,具备胜任教学、科研事情的能力,不得流传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目标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看法。

    第三十八条 注重专职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引才育才机制,完善考核、赏罚和教育培训、实践锻炼制度,专职教师每年加入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设切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和职称评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注重邀请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富厚、理论水平较高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和先进模范人物、优秀下层干部等到干部教育培训课堂授课,充实发挥外请教师的作用。干部教育培训主办单元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增强对外请教师的审核把关。

    堅持領導幹部上講台制度。縣級以上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應當帶頭到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等授課。

    第四十条 中央组织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应当建设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有条件的地域和部门可以凭据事情需要建设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

    第四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完善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构建富有时代特征和实践特色、务实管用的课程体系。

    第四十二条 增强精品课程建设,重点开发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结果、反映各领域实践党的创新理论的精品课程。

    建设幹部教育培訓精品課程庫,實現優質課程資源共享。

    第四十三条 适应差异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和能力,开发具有政治性、思想性、权威性、指导性、可读性的干部学习培训教材。

    第四十四条 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卖力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计划、编写、审定等事情。地方、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可以编写切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学习培训教材。

    第四十五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严格审核把关,优先选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编写、推荐的权威教材,也可以选用其他优秀出书物。未经审核把关的教材不得进入干部教育培训课堂。

    第四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干部教育培训事情需要。

    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幹部教育培訓主辦單位和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幹部教育培訓經費治理,厲行節約,勤儉辦學,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域、边疆地域、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域干部教育培训支持力度,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下层延伸倾斜。

    第八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应看成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罗干部的学习态度和体现,理论、知识掌握水平,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遵规守纪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幹部教育培訓考核結果應當凭据幹部治理權限及時反饋組織人事部門。幹部教育培訓考核不及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爲優秀等次。

    第五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差异教育培训方式划分实施。脱产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元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网络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元和干部所在单元实施。

    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健全追随治理制度,加強對幹部學習培訓的考核與監督。

    第五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挂号治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元应当凭据干部治理权限,建设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纪录干部加入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幹部參加脫産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幹部年度考核登記表,參加2個月以上的脫産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幹部任免審批表。

    第五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卖力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评估。

    幹部教育培訓機構評估的內容包罗辦學方針、培訓質量、師資隊伍、組織治理、學風建設、基礎設施、經費治理等。

    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充实運用評估結果,指導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改進事情。

    第五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办单元卖力对干部教育培训班次进行评估。

    班次評估的內容包罗培訓設計、培訓實施、培訓治理、培訓效果等。

    評估結果應當作爲評價幹部教育培訓機構辦學質量的重要標准,作爲確定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承擔培訓任務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卖力对干部教育培训课程进行评估。

    課程評估的內容包罗教學態度、教學內容、教學要领、教學效果等。

    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評估結果作爲指導教學部門和教師改進教學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 纪律与监视

    第五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事情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元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事情情况应看成为领导班子考核、巡视巡察和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的内容。

    第五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事情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视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单元和人员提出处置惩罚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办单元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划定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置惩罚、党纪政务处分。

    第五十八条 从事干部教育培训事情的教师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划定的,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置惩罚、党纪政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 干部因故未按划定加入教育培训或者未到达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实时部署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加入教育培训的,由干部治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置惩罚。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的,由干部治理部门凭据有关划定严肃处置惩罚。

    第六十条 干部加入教育培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划定。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划定的,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提醒、通报批评、责令退学等处置惩罚;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组织处置惩罚、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伍的干部教育培训划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凭据本条例制定。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卖力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宣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