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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婦女報】革新開放40年:执法爲“半邊天”護航

發布時間:2018-11-03

革新開放40年波瀾壯闊,保障婦女權益法治建設碩果累累。

我國加速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探索創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婦女權益保障機制,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爲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爲主體,包罗國家各種單行执法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在內的保障婦女權益和促進性別平等的执法體系。

“这一执法体系充实体现了国家责任、人权意识、性别意识、法治思维等焦点理念,对妇女权益的保障越发全面、越发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 恒久关注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建设的中华PP电子学院教授、中王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如是评价。

成績的取得與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婦女權益保護事情緊密相關。

我國始終堅持男女平等的憲法原則,將男女平等作爲促進國家社會發展的一項基本國策。黨的十八大、十九大連續將“堅持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保障婦女兒童正当權益”寫進黨的施政綱領。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要完善婦女正当權益保護的执法法規。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首次以專章的形式闡述保障婦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基本權益。

國務院先後頒布三個周期的中國婦女發展綱要,明確各階段婦女發展的總體目標、重點領域及战略措施,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別制定当地區婦女發展規劃,將男女平等基本國策落細落實。

目前,29個省區市建设了法規政策性別平等評估機制。在李明舜看來,性別平等評估機制是落實落細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要堅持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在出台执法、制定政策、編制規劃、部署事情時充实考慮兩性的現實差異和婦女的特殊利益”重要講話精神的有效手段,成爲社會性別主流化在中國的生動實踐。

李明舜發現,保障婦女權益的國家立法與地方立法形成了良性互動,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执法法規不僅有效保障了婦女的正当權益,而且順應和推動了國際社會男女平等的曆史潮水。在這一進程中,我國的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發揮了極爲重要的作用。

婦女權益保障法具有標志性意義

1982年憲法在1954年憲法的基礎上再次確認了婦女與男子执法职位上的完全平等,而且強調了對婦女權益實行特殊保護。

“憲法的這一指導思想爲其他有關保護婦女權益的执法、法規乃至規章、制度的制定提供了执法的依據,指明了偏向。”李明舜說。

199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保障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的基本执法。

“這樣重要的一部基本法,從起草到完成不足三年時間,有許多中央部門、領導同志和專家學者爲此支付了艱辛努力,這個爲廣大婦女渴望的执法武器來之不易。”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曾參與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起草、修訂事情。

回顧20多年前的國內、國際形勢,馬憶南坦言,制定婦女權益保障法是很是须要和及時的。當時我國尚處于革新開放初期,受經濟、文化等條件制約,在實現男女平等、保障婦女權益方面存在不少問題。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立法不完善、不具體、不配套,很有须要制定一部全面、綜合、專門的婦女法。

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的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權益、財産權益、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益等各項權益全面確認,規定了一些協調性、補充性、法式性、制裁性的條款,成爲一部綜合性、系統性全面保障婦女權益的基本法。

在馬憶南看來,婦女權益保障法具有綜合性、導向性、針對性、保障性,彌補了我國法治建設上的不足,對于切實解決婦女權益受侵害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履行了我國對有關國際條約所承擔的義務。

“婦女權益保障法作爲我國有史以來第一部全面保障婦女權益的执法,標志著我國一整套保護婦女權益和促進男女平等的执法體系已經形成。”李明舜也參與了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起草和修訂事情。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婦女權益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婦女權益保障法已不能完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婦女權益保護的需要。

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

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在總則部门增加“實行男女平等是我國的基本國策”的規定,明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的原則,強化了政府及相關部門、機構的責任。對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産權益、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益等六大婦女權益領域和执法責任進行了全面的補充和完善。明確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這是我國执法首次明確反對性騷擾。

馬憶南認爲,新的內容反映了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10多年來維護婦女權益、促進婦女發展的乐成經驗,遵從憲法原則,注重與其他执法的協調銜接,增強了婦女權益保障法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李明舜發現,通過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越发突出了“明確權利,重在保障”“既有系統性,又有針對性”“立足現實,兼顧须要和可能”的特點,使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立法內容和立法技術越发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和時代特征。

反家暴法使“法不入家門”成爲曆史

2015年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曆史上第一部專門針對家庭暴力制定的执法。

反家暴法著重規定了家暴的看法、預防措施和處置法式,規定了告誡制度、強制報告制度、緊急庇護制度、人身宁静保護令制度等,集實體處理和處置法式于一體,爲預防和懲治家庭暴力行爲,保護家暴受害人提供了越发充实和有力的执法依據。

在中華PP电子學院法學院副教授張榮麗看來,反家暴法的頒布和實施使我國反家暴事情全面步入了法治軌道,“法不入家門”成爲曆史。有了反家暴法做後盾,越來越多的婦女面對家暴敢于打破沈默,用执法捍衛自己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李明舜全程參與了反家暴法的制定過程。他認爲,反家暴法的出台,標志著我國防治家庭暴力执法體系的形成,在法治中國建設進程中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反家暴法是一部基本人權保障法,充实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順應並推動了國際社會反家庭暴力的潮水,有助于樹立我國良好的國際形象;充实體現了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特點,是婦聯組織參與立法、源頭維權的乐成典範。

婚姻家庭法對婦女保護力度不斷加大

1980年9月10日,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通過,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中,婚姻家庭方面的法治建設停步不前,公民的婚姻家庭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馬憶南說,1980年婚姻法加強對婚姻家庭關系的执法調整,使我國婚姻家庭制度革新重新走上了康健發展的軌道。

1980年婚姻法修改了結婚條件,適當提高了法定婚齡,界定了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的範圍;擴大了家庭關系的执法調整,增補了離婚條款。

革新開放20多年後,我國社會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經曆了巨大的變化,婚姻家庭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

200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正了婚姻法,在結婚制度中增設了關于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規定;在家庭關系中改進了原有的法定伉俪財産制,規範了伉俪財産約定;在離婚制度中,對准予離婚的法定理由增設了若幹列舉性、例示性的規定;在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教育和財産處理等問題上,增設了探望權和經濟補償、損害賠償等規定;第一次把家庭暴力看法納入中國的执法體系。

爲正確理解、適用婚姻法解決審判實務中存在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003年、2011年分別出台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二)(三),對保護兒童、婦女及有關當事人的正当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針對伉俪一方,特別是妻子“被負債”問題,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涉及伉俪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执法有關問題的解釋》,重新確立了有關伉俪配合債務認定的標准和條件,公正合理地保障了伉俪雙方和債權人的正当權益。

2017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通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爲婦女權益保障奠基越发堅實的基礎,特別是“公序良俗”入法、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修改訴訟時效等,更有利于維護婦女權益。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包罗六編,其中婚姻家庭編草案進一步完善了增進家庭和气的婚姻家庭制度。

對于婚姻家庭法40年的法治發展,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薛甯蘭归纳综合爲三個詞:制度化、體系化、法典化。

“革新開放40年來,我國婚姻家庭法是制度化、體系化交織在一起。2001年修改婚姻法,是體系化完善的一個特別重大的標志性事件。”薛甯蘭說,目前處于進入法典化的過程,婚姻家庭法成爲民法执法部門的一部门。

薛甯蘭認爲,法典化過程中要關注社會三大變化,即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人工生育輔助技術的應用、人口老齡化,做出相應的制度完善,如伉俪財産制要進一步細化,增加伉俪債務的規定,制定怙恃子女關系確認制度,完善成年監護制度。

刑事执法對婦女權益保護越发細化

1979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並于1997年修訂。

張榮麗介紹,刑法對強奸婦女,拐賣婦女,強迫婦女賣淫,強制猥亵、侮辱婦女等針對婦女的犯罪行爲規定了包罗死刑在內的嚴厲刑罰,對一些具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女性,例如孕婦,也基于人道主義,做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規定。

2015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通過,取消嫖宿幼女罪,對這類行爲適用刑法第236條關于奸淫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的規定,使得幼女獲得执法無差別保護。對拐賣婦女的犯罪行爲,刑法加大了對買主的懲罰力度,買賣行爲均入罪。

“對婦女權益的認識,刑法處在不斷完善和不斷深化的過程中。”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以色列希伯來大學孔子學院中方院長王世洲說。例如,嫖宿幼女罪最早的立法目的是爲了加強對婦女權益的保護,在出現始料未及的問題時及時進行了糾正。應當看到,刑法學界把婦女權益作爲一種特別法益看待,對其進行專門保護的認識,一直處在不斷深入之中。

王世洲認爲,刑法對婦女權益的保護提供了兩種條款。一種條款是把婦女作爲全體人民的一部门加以保護,因此,保護全體人民的一般性條文,好比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也是對婦女權益的保護條款。执法實踐中,侵犯女性尤其是未成年女性和老年婦女的行爲,經常被作爲從重處罰的情節。這些都反映了對婦女特別是女童和老年婦女加強保護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另一種條款是把侵犯婦女權益作爲專門的保護對象。例如,拐賣婦女罪、侮辱婦女罪等。法條的數量穩步增加,起刑點不斷降低。強調嚴懲侵犯婦女權益的犯罪情節,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司法解釋中。同時,婦女在非法侵害中的反抗行爲被正確地認定爲不構成犯罪,讲明革新開放40年來我國刑事司法事情對婦女權益的保護越发完善、妥帖。

1979年頒布並于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也有保障婦女訴訟權利的相關規定。“例如,對切合逮捕條件的人,如果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監視居住;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事情人員進行;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事情人員或者醫師進行;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事情人員在場。”張榮麗介紹。

促進女性公正就業执法逐步健全

1995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施行,強調“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差异而受歧視”,規定了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2007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条约法》通過,對企業訂立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条约作出明確規定。

勞動法第29條以及勞動条约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勞動条约”。

2008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專設“公正就業”一章,強調男女平等就業權利,“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条约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條文。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把生育保險作爲獨立章節,明確規定婦女平等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

2012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施行,進一步細化和深化了對女職工的保護,明確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小楠看來,我國促進女性平等就業機會的执法體系不斷完善。國家和地方执法法規除了“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性別差异而受歧視”之類的原則性規定和宣示之外,也對事情場所性別平等做了具體規定。

劉小楠梳理發現,我國關于促進平等就業的执法規定主要集中在幾個方面:平等就業機會宁静期待遇,生育保護及幫助職工兼顧事情與家庭,職業宁静康健及禁止暴力和事情場所性騷擾,救濟途徑,执法責任。

農村婦女權益保障日趨完善

2002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通過,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承包期內結婚、離婚或喪偶婦女土地承包權作出了具體規定,確保婚姻發生變化的婦女不因此失去承包地。第6條作出了授權性宣示,宣示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農村土地承包權利”,並對侵害女性土地承包權作出了一般性禁止規定。爲了保護農村女性不因婚喪嫁娶而失地,第30條作出一個特別禁止性規定,第54條規定了救濟性條款。

“綜合上述三個條款可以得出一個完整的保障農村女性土地承包權的實體性規範。”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教授、研究員曲相霏說,在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基礎上,2005年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在授權和禁止兩方面都更進一步,此外,還規定了訴訟法式保障。执法對于保障農村女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從實體到法式都有了基本規定。

中央黨校社會和生態文明教研部副教授王曉莉認爲,農村婦女在土地一輪、二輪承包以及土地征用、流轉、宅基地使用權、集體資産收益權方面權益受侵的情況頻發,爲更好地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現行执法不斷調整完善。

2014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全面深化農村革新加速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幹意見》,這是21世紀以來指導“三農”事情的第11份中央一號文件,強調要“切實維護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

2014年,農業部、全國婦聯《關于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過程中維護婦女土地權益的會談紀要》對保護婦女土地權益做出了具體部署,進一步強調土地權證和登記簿上要有婦女的名字。

農業農村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經濟體制研究室副主任楊麗認爲,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過程中,現行政策执法爲保護婦女權益提供了堅實保障。

“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中明確婦女作爲承包方共有人,是實現男女平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效途徑,爲保障婦女土地權益提供了現實依據。”楊麗說。

2017年年初,中共中央、國務院出台《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革新的意見》,提出在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過程中,要切實保護婦女正当權益。

王曉莉認爲,完善現行执法所作出的努力,一是強調社會性別視角,二是增強可操作性,具體體現在對婦女群體內部差異性的區分、土地權益受侵害類型劃分以及加強行政和司法幹預等方面。

推動婦女參與農村基層民主治理是保障農村婦女權益的重要方面。

1998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通過,並于當日實施。2010年10月頒布實施修訂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6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第23條規定婦女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1/3以上。

2013年民政部發布了《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也明確提出候選人當中應有適當的婦女名額,沒有産生婦女候選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婦女爲候選人。

國務院頒布實施的《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11-2020年)》中明確提出,到2020年村委會成員中女性比例達到30%以上,村委會主任中女性比例達到10%以上。

“這標志著,農村婦女參政‘配額制’正式啓動,推動了婦女參與農村基層民主治理。”王曉莉說。

在這些政策措施的保障下,近年來,一大批優秀農村女性在參與基層民主治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