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國婦女網记者 王春霞
最高人民法院2月4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新刑訴法解釋》)。
《新刑訴法解釋》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在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看來,這一規定爲刑事案件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打開了“半扇窗”。
《新刑訴法解釋》起草組指出,對于因犯罪行爲遭受精神損失的,能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存在差异認識。經研究,《新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款基本沿用《2012年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僅將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調整爲“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刑事訴訟法在2012年修改、2018年修改時均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012年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告訴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記者,刑事訴訟法條文只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提起物質性損害賠償,沒有規定不得提起精神損害賠償。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訴訟法對物質性損害賠償做出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主要是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式便利考慮的,不是爲了限制被害人一方的權利,也沒有限制被害人一方請求損害賠償權利的立法目的。
張新寶說,2012年刑訴法解釋的上述規定,堵住了受到犯罪侵犯當事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救濟途徑。《新刑訴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比2012年刑訴法解釋完全“不予受理”進步一點點。但是,這個規定還是與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相悖,也沒有准確反映刑事訴訟法有關條文的精神。
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爲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産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張建偉告訴記者,刑事案件不受理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是因爲懲罰犯罪自己就有精神撫慰的作用。《新刑訴法解釋》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這就意味著刑事案件原則上不受理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特殊情況有例外,在個案中可以根據情況斟酌。
中華PP电子學院法學院副教授張榮麗也認爲,《新刑訴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理解爲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原則上不予受理,但是特殊情況下可以受理。“具體什麽屬于特殊的,應當受理的情形,需要最高法未來通過指導性案例或者批複、答複的形式加以明確。”張榮麗告訴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記者。
性侵害案件的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一直被社會所關注。張榮麗告訴記者,目前實踐中,性犯罪案件受害人獲得的賠償是通過刑事息争法式獲得的息争金。獲得息争金的前提是受害人要給被告人簽署諒解書,違背受害人意願,還是精神損害賠償更切合受害人的願望。
“《新刑訴法解釋》實施後,那些經過專家診斷,有精神上遭受重創的診斷結論,需要進行心理康複治療的受害人,我認爲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張榮麗說,至于法院是否受理,要由法院根據新的司法解釋相關規定來決定。被害人及訴訟署理人也要積極爭取法院對精神損害賠償的受理,爭取在性侵害等特殊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上有所突破。
張新寶認爲,鑒于刑事訴訟法和民法典已有規定,司法解釋最好不要對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做出限制性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