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三章 幼 儿 园
第四章 教 职 工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六章 投入保障
第七章 监视治理
第八章 执法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规范学前教育实施,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宁静优质生长,提高全民族素质,凭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适用本法。
本法所稱學前教育,是指由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對三周歲到入小學前的兒童(以下稱學前兒童)實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
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门,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
第四条 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偏向,贯彻国家的教育目标。
學前教育應當落實立德樹人基础任務,培育社會主義焦点價值觀,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育中華民族配合體意識,爲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基基礎。
第五条 国家建设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
發展學前教育堅持政府主導,以政府舉辦爲主,鼎力大举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鼓勵、引導和規範社會力量參與。
第六条 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笼罩城乡、结构合理、公益普惠、宁静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合理配置資源,縮小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學前教育發展差距,爲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國家接纳措施,傾斜支持農村地區、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發展學前教育事業;保障適齡的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殘疾兒童和農村留守兒童等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康健快乐生长缔造良好情况。
第八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学前教育事情。
省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事情,健全投入機制,明確分擔責任,制定政策並組織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發展負主體責任,負責制定当地學前教育發展規劃,統籌幼兒園建設、運行,加強公辦幼兒園教師配備補充和工資待遇保障,對幼兒園進行監督治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本轄區內學前教育發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卖力学前教育治理和业务指导事情,配备相应的治理和教研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康健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凭据职责分工卖力监视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事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學前教育治理事情,履行規劃制定、資源配置、經費投入、人員配備、待遇保障、幼兒園登記等方面的責任,依法加強對幼兒園舉辦、教職工配備、收費行爲、經費使用、財務治理、宁静保衛、食品宁静等方面的監管。
第十条 国家勉励和支持学前教育、儿童生长、特殊教育方面的科學研究,推广研究结果,宣传、普及科学的教育理念和要领。
第十一条 国家勉励创作、出书、制作和流传有利于学前儿童康健生长的图书、玩具、音乐作品、音像制品等。
第十二条 对在学前教育事情中做出突出孝敬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十三条 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宁静和身心康健、获得尊重和掩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
學前教育應當堅持最有利于學前兒童的原則,給予學前兒童特殊、優先保護。
第十四条 实施学前教育应当从学前儿童身心生长特点和利益出发,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倾听、了解学前儿童的意见,平等看待每一个学前儿童,勉励、引导学前儿童加入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促进学前儿童获得全面生长。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推动适龄儿童在其怙恃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事情或者居住的地域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
學前兒童入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除须要的身體康健檢查外,幼兒園不得對其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試。
學前兒童因特異體質、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怙恃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见告幼兒園,幼兒園應當予以特殊照顧。
第十六条 怙恃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育与教育儿童的义务,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须要条件。
怙恃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學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和年齡特點,創造良好家庭環境,促進學前兒童康健成長。
第十七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资助和便利。
怙恃或者其他監護人與幼兒園就殘疾兒童入園發生爭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康健行政部門等單位組織對殘疾兒童的身體狀況、接受教育和適應幼兒園生活能力等進行全面評估,並妥善解決。
第十八条 青少年宫、儿童运动中心、圖書館、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提供适合学前儿童身心生长的公益性教育服务,并凭据有关划定对学前儿童免费开放。
第十九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加入违背学前儿童身心生长纪律或者与年龄特点不符的商业性运动、竞赛类运动和其他运动。
第二十条 面向学前儿童的图书、玩具、音像制品、电子产物、网络教育产物和服务等,应当切合学前儿童身心生长纪律和年龄特点。
家庭和幼兒園應當教育學前兒童正確合理使用網絡和電子産品,控制其使用時間。
第二十一条 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正当权益受执法掩护,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侵犯。
幼兒園及其教職工等單位和個人收集、使用、提供、公開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理學前兒童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其怙恃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遵守有關执法法規的規定。
涉及学前儿童的新聞报道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
第三章 幼 儿 园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当前和久远,凭据人口变化和城镇化生长趋势,科学计划和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有效满足需求,制止浪费资源。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应,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爲普惠性幼兒園,應當凭据有關規定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等举办或者支持举办公办幼儿园。
各級人民政府依法積極扶持和規範社會力量舉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接受政府扶持,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治理。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認定爲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元制定幼儿园结构计划,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治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计划,并凭据非营利性教育用地性质依法以划拨等方式供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凭据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当地實際,在幼兒園结构規劃中合理確定普惠性幼兒園覆蓋率。
第二十六条 新建居住区等应当凭据幼儿园结构计划等相关计划和尺度配套建设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的居住区同步计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元应当凭据有关划定将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用于举办普惠性幼儿园。
現有普惠性幼兒園不能滿足本區域適齡兒童入園需求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擴建以及利用公共設施改建等方式統籌解決。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公办幼儿园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农村适龄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中心幼兒園對本鄉鎮其他幼兒園開展業務指導等事情。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凭据本区域内残疾儿童的数量、漫衍状况和残疾类别,统筹实施多种形式的学前特殊教育,推进融合教育,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设学前部或者附设幼儿园。
第二十九条 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切合規定的幼兒園園長、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宁静保衛人員和其他事情人員;
(三)切合規定的選址要求,設置在宁静區域內;
(四)切合規定的規模和班額標准;
(五)有切合規定的園舍、衛生室或者保健室、宁静設施設備及戶外場地;
(六)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七)衛生評價及格;
(八)执法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条 设立幼儿园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进行相应法人挂号。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变换、终止的,应当凭据有关划定提前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陈诉并向社会通告,依法治理相关手续,妥善安置在园儿童。
第三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中的中国共产党下层组织,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党的运动,增强党的建设。
公辦幼兒園的基層黨組織統一領導幼兒園事情,支持園長依法行使職權。民辦幼兒園的內部治理體制凭据國家有關民辦教育的規定確定。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保障教职工依法加入民主治理和监视。
幼兒園應當設立家長委員會,家長委員會可以對幼兒園重大事項決策和關系學前兒童切身利益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幼兒園保育教育事情和日常治理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利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团体资产或者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加入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公辦幼兒園不得轉制爲民辦幼兒園。公辦幼兒園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教育機構。
以中外相助方式設立幼兒園,應當切合外商投資和中外相助辦學有關执法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五条 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吞并收购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幼兒園不得直接或者間接作爲企業資産在境內外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過股票市場融資投資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者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營利性民辦幼兒園資産。
第四章 教 职 工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教师应当敬服儿童,具备优良品德和专业能力,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會應當尊重幼兒園教師。
第三十七条 担任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已取得其他教师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及格的,可以在幼儿园任教。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园长由其举办者或者决策机构依法任命或者聘任,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存案。
幼兒園園長應當具有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教師資格、大學專科以上學曆、五年以上幼兒園教師或者幼兒園治理事情經曆。
國家推行幼兒園園長職級制。幼兒園園長應當參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園長崗位培訓。
第三十九条 保育员应当具有国家划定的学历,并经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衛生保健人員包罗醫師、護士和保健員,醫師、護士應當取得相應執業資格,保健員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學曆,並經過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
幼兒園其他事情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件,凭据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条 幼儿园教师职务(职称)分为低级、中级和高级。
幼兒園教師職務(職稱)評審標准應當切合學前教育的專業特點和要求。
幼兒園衛生保健人員中的醫師、護士納入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系列,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康健行政部門組織評審。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配备尺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凭据相关尺度保障公办幼儿园实时增补教师,并应当优先满足农村地域、革命老区、民族地域、边疆地域和欠发达地域公办幼儿园的需要。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凭据相关尺度配足配齐教师和其他事情人员。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宁静守卫人员和其他事情人员应当遵守执法规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敬服宁静等看待学前儿童,不停提高专业素养。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与教职工依法签订聘用条约或者劳动条约,并将条约信息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存案。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聘任(聘用)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宁静守卫人员和其他事情人员时,应当向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钱等违法犯罪纪录;发现其有前述行为纪录,或者有酗酒、严重违反师德师流行为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宁静情形的,不得聘任(聘用)。
幼兒園發現在崗人員有前款規定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宁静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其事情,依法與其解除聘用条约或者勞動条约,並向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將其納入從業禁止人員名單。
有本條第一款規定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宁静情形的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已經舉辦的,應當依法變更舉辦者。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关注教职工的身体、心理状况。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宁静守卫人员和其他事情人员,应当在入职前和入职后每年进行康健检查。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凭据国家划定保障教师和其他事情人员的人为福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改善事情和生活条件,实行同工同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公辦幼兒園教師工資納入財政保障範圍,統籌工資收入政策和經費支出渠道,確保教師工資及時足額發放。民辦幼兒園可以參考當地公辦幼兒園同類教師工資收入水平合理確定教師薪酬標准,依法保障教師工資待遇。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聘用)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
切合條件的幼兒園教師凭据有關規定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鄉鎮事情補貼等津貼、補貼。
承擔特殊教育任務的幼兒園教師凭据有關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设置尺度、质量保证尺度和课程教学尺度体系,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专业质量认证,建设培养质量保障机制。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普及學前教育的需要,制定學前教育師資培養規劃,支持高等學校設立學前教育專業,合理確定培養規模,提高培養層次和培養質量。
制定公費師範生培養計劃,應當根據學前教育發展需要專項部署學前教育專業培養計劃。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康健等有关部门应当凭据职责分工制定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等事情人员培训计划,建设培训支持服务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五十条 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学前儿童,关注个体差异,注重良好习惯养成,缔造适宜的生活和运动情况,有益于学前儿童身心康健生长。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把掩护学前儿童宁静放在首位,对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宁静负有掩护责任。
幼兒園應當落實宁静責任制相關規定,建设健全宁静治理制度和宁静責任制度,完善宁静措施和應急反應機制,凭据標准配備宁静保衛人員,及時排查和消除火災等各類宁静隱患。幼兒園使用校車的,應當切合校車宁静治理相關規定,保護學前兒童宁静。
幼兒園應當凭据國家有關規定投保校方責任保險。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接纳掩护措施,并向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陈诉。
幼兒園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應當優先保護學前兒童人身宁静,立即接纳緊抢救助和避險措施,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發生前兩款情形的,幼兒園應當及時通知學前兒童怙恃或者其他監護人。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建设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保证户外运动时间,做好儿童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全日康健视察、食品宁静、卫生与消毒、熏染病预防与控制、常见病预防等卫生保健治理事情,增强康健教育。
第五十四条 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应当配备须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或者与其他具有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的特殊教育机构、康复机构相助,凭据残疾儿童实际情况开展保育教育。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学前儿童学习与生长指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实施,增强学前教育教學研究和业务指导。
幼兒園應當凭据國家有關規定,科學實施切合學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和年齡特點的保育和教育活動,不得組織學前兒童參與商業性活動。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学前儿童的生活为基础,以游戏为基本运动,生长素质教育,最大限度支持学前儿童通过亲近自然、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探索学习,促进学前儿童养成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宁静和劳动意识,健全人格、强健体魄,在康健、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各方面协调生长。
幼兒園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爲基本保育教育語言文字,加強學前兒童普通話教育,提高學前兒童說普通話的能力。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配备切合相关尺度的玩教具和幼儿图书。
在幼兒園推行使用的課程教學類資源應當經依法審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幼兒園應當充实利用家庭、社區的教育資源,拓展學前兒童生活和學習空間。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主动与怙恃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学前儿童身心生长状况,指导家庭科学育儿。
怙恃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積極配合、支持幼兒園開展保育和教育活動。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与小学应当相互衔接配合,配合资助儿童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
幼兒園不得接纳小學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課程,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動小學化。小學堅持凭据課程標准零起點教學。
校外培訓機構等其他任何機構不得對學前兒童開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訓,不得教授學前兒童小學階段的課程。
第六章 投入保障
第六十条 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肩负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教育財政投入支出結構,加大學前教育財政投入,確保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在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中占合理比例,保障學前教育事業發展。
第六十一条 学前教育财政补助经费凭据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划分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预算。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地方统筹给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补助经费分管机制。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部署学前教育资金,重点扶持农村地域、革命老区、民族地域、边疆地域和欠发达地域生长学前教育。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审定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成本,以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为权衡尺度,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管比例。
省級人民政府制定並落實公辦幼兒園生均財政撥款標准或者生均公用經費標准,以及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生均財政補助標准。其中,殘疾學前兒童的相關標准應當考慮保育教育和康複需要適當提高。
有條件的地方逐步推進實施免費學前教育,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助、购置服务、减免租金、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多种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长。
第六十五条 国家建设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
第六十六条 国家勉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
第七章 监视治理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设健全幼儿园宁静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幼儿园周边治安治理和巡逻防控事情,增强对幼儿园宁静守卫的监视指导,督促幼儿园增强宁静防范建设,实时排查和消除宁静隐患,依法保障学前儿童与幼儿园宁静。
禁止在幼兒園內及周邊區域建設或者設置有危險、有汙染的建築物和設施設備。
第六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凭据办园成本、经济生长水平和群众蒙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尺度,并建设定期调整机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幼兒園收費的監管,须要時可以對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營利性民辦幼兒園開展成本調查,引導合理收費,停止過高收費。
第六十九条 幼儿园收取的用度应当主要用于保育和教育运动、保障教职工待遇、促进教职工生长和改善办园条件。学前儿童伙食费应当专款专用。
幼兒園應當執行收費公示制度,收費項目和標准、服務內容、退費規則等應當向家長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幼兒園不得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不得向學前兒童及其家長組織征訂教學质料,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
第七十条 幼儿园应当依法建设健全财政、会计及资产治理制度,严格经费治理,合理使用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幼兒園應當凭据有關規定實行財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辦幼兒園的審計。民辦幼兒園每年應當依法進行審計,並向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设健全学前教育经费预算治理和审计监视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學前教育經費,不得向幼兒園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七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设健全种种幼儿园基本信息存案及公示制度,利用互联网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宣布并更新政府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幼儿园计划举办等方面信息,以及种种幼儿园的教师和其他事情人员的资质和配备、招生、经费收支、收费尺度、保育教育质量等方面信息。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学前教育事情执行执法规则情况、保育教育事情等进行督导。督导陈诉应当定期向社会果真。
第七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尺度,健全幼儿园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将种种幼儿园纳入质量评估领域,并向社会宣布评估结果。
第八章 执法责任
第七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凭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凭据規定制定、調整幼兒園结构規劃,或者未凭据規定提供普惠性幼兒園建設用地;
(二)未凭据規定規劃居住區配套幼兒園,或者未將新建居住區配套幼兒園舉辦爲普惠性幼兒園;
(三)利用財政性經費、國有資産、集體資産或者捐贈資産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或者改變、變相改變公辦幼兒園性質;
(四)未凭据規定制定並落實公辦幼兒園生均財政撥款標准或者生均公用經費標准、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生均財政補助標准;
(五)其他未依法履行學前教育治理和保障職責的情形。
第七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的事情人员违反本规则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七条 居住区建设单元未凭据划定建设、移交配套幼儿园,或者改变配套幼儿园土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凭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纠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八条 擅自举办幼儿园或者招收学前儿童实施半日制、全日制培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划定予以处置惩罚;对非法举办幼儿园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凭据情节轻重,五至十年内不受理其举办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请。
第七十九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凭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纠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用度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組織入園考試或者測試;
(二)因治理疏忽或者放任發生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歧視、侮辱、虐待、性侵害等危害學前兒童身心宁静的行爲;
(三)未依法加強宁静防範建設、履行宁静保障責任,或者未依法履行衛生保健責任;
(四)使用未經審定的課程教學類資源;
(五)接纳小學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學階段的課程;
(六)開展與學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年齡特點不符的活動,或者組織學前兒童參與商業性活動;
(七)未凭据規定配備幼兒園教師或者其他事情人員;
(八)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九)克扣、挪用學前兒童夥食費。
依照前款規定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幼兒園,應當妥善安置在園兒童。
第八十条 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事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幼儿园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凭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当事人、幼儿园卖力人处分,解除聘用条约或者劳动条约;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禁止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从事学前教育事情或者举办幼儿园;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一)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兒童;
(二)歧視、侮辱、虐待、性侵害兒童;
(三)違反職業道德規範或者危害兒童身心宁静,造成不良後果。
第八十一条 在学前教育运动中违反本规则定的行为,本法未划定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掩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执法、行政规则有划定的,依照其划定。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定,侵害学前儿童、幼儿园、教职工正当权益,造成人身损害或者工业损失的,依法肩负民事责任;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附设的幼儿班等学前教育机构适用本法有关划定。
軍隊幼兒園的治理,依照本法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四条 勉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
幼兒園提供托育服務的,依照有關执法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